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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部令收紧,营运货车在全国货运平台不上线将进行处罚
来源: | 作者:ksadmin | 发布时间: 2069天前 | 4329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12条规定:“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和第41条规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以及第3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的要求。今年1月初,全国多地管理部门开始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营运货车进行处罚。

        嘉兴市运管局组织召开全市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载货汽车卫星定位装置上线工作会议,要求全市运营商帮助已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将数据上传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将上线率达到90%以上。会后以电话方式对规模货运企业逐一通知,符合要求的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再已短信平台群发和新闻发布会形式进行全市宣传。

        据了解,为保障上线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市运管局提出了“二不一整一查一通报”的工作措施:“二不”:车辆没上线不发证、不年审;“一整”:要求运输企业对照公布的上线车辆清单,对不上线的车辆联系运营商马上整改,确保全国货运平台上显示;“一查”:1月20日前是自行整改期,从1月20日起,对不上线仍在营运车辆进行现场查处,一旦查到给予每次800元的处罚; “一通报”:对处罚情况和各县车辆上线情况经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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